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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轉賬截圖能否作為財務支付憑據
微信證據在民事訴訟的證據里屬于電子證據。而電子證據要想成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并不容易"。
首先必須得滿足兩個前提條件:一是確定這個微信使用人的身份,因為微信不是實名登記的。若不能證明微信的使用人是當事人,則無法認定與案件有關聯性。二是需要微信內容的完整性。如果不完整,則有可能斷章取義,不能如實地反映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所以說這個微信證據的取證是比較難的。
在聊天記錄中可以明確借款人的一些姓名、身份證等一些基本內容。必要時可以通過錄制微信語音或者視頻加以佐證。在支付這個款項的時候,一定要明確這筆款項的性質為借款,也可以在微信轉賬或者紅包當中的附言加以明確。這樣發生糾紛的時候,就可以認定這筆款項的性質是借款,而不是其它用途或者是贈予的。
僅憑微信截圖借款難要回
【案例】 俞某和唐某是微信好友。俞某對唐某說,自己的父親生病了,要交住院費,想向她借5000元。唐某很快通過微信給對方轉了5000元。由于說好只周轉10余天,唐某也就沒讓俞某打借條。
然而一個月快過去了,俞某也沒有還款的意思,唐某只好向其催要,不料其竟一口否認曾借過錢。由于沒有借條,唐某只好以微信轉賬截圖打印件為憑據向法院起訴。
鑒于唐某無法提供手機上轉賬給俞某的原始頁面,而截屏顯示的收款人是網名“隨風”,無法確認這個“隨風”就是俞某本人,法院最終以證據不足為由,駁回了唐某的訴訟請求。
【釋法】 微信轉賬截圖雖然是一種證據材料,但其只能證明雙方有資金往來,無法證明借款人身份,也無法證明款項的性質究竟是借款、還款還是貨款等。因此,簡單、惟一的微信轉賬記錄不符合證明標準。
該案中,唐某提供的微信轉賬記錄截屏不僅屬于孤證,而且證明力很弱,既無法由此確認收款人“隨風”就是俞某,又無法證明自己和俞某之間存在借貸關系,自然只能承擔敗訴的不利后果。
微信轉賬截圖能否作為財務支付憑據。為避免發生不必要的糾紛,在微信轉賬又無借條的情況下,可以采取一些措施。出借方必須要明確某個微信賬號為該借款人所有,并利用微信轉賬的備注功能明確款項性質、對方姓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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