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證北京航空航天大學碩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的順利進行,規范招生行為,提高生源質量,維護學校和考生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規定》和教育部關于印發《2022年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規定》的通知(教學函〔2021〕2號)等法律、法規及規定,結合我校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北京航空航天大學是國家公辦、工業和信息化部直屬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校址分南校區和北校區,南校區位于為北京市海淀區學院路37號,北校區位于北京市昌平區沙河高教園區。不同招生單位專業,學制范圍為二至三年。碩士研究生學習方式為全日制和非全日制兩種,學生在學校規定的年限內達到所在專業畢業要求者,分別頒發北京航空航天大學全日制或非全日制碩士畢業證書;獲得畢業證書且符合國家和學校學位授予有關規定者,頒發北京航空航天大學碩士學位證書。畢業學生按有關規定派遣。
第三條 北京航空航天大學研究生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和公開程序,全面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的原則,并接受紀檢監察部門、考生、家長及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四條 碩士研究生招生實行學校和招生單位分層管理體制。
北京航空航天大學設立由校領導牽頭、校內紀檢監察和研究生院等有關部門負責人參加的研究生招生工作領導小組(簡稱學校領導小組),負責按照教育部有關招生政策、規定、辦法,工業信息化部、北京教育考試院的補充規定,以及本單位的實際情況,制定實施細則,領導招生工作的具體實施,制定學校研究生招生計劃分配方案,解決招生工作中重大事宜。
各招生單位成立由院長和書記任組長、研究生教學主管副院長任副組長的招生單位研究生招生工作小組(簡稱招生單位工作小組),負責制定招生單位研究生招生計劃分配方案,組織招生單位研究生招生工作,研究解決招生單位研究生招生工作中的問題。
第五條 北京航空航天大學研究生招生辦公室是組織和實施招生工作的常設機構,在學校領導小組的領導下,負責全校研究生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計劃與復試錄取
第六條 北京航空航天大學面向全國招生,根據人才培養目標、辦學定位、師資條件及教育部、北京教育考試院有關文件,發布各招生單位招生計劃和專業目錄,向社會公開。
第七條 北京航空航天大學按照教育部、北京教育考試院的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研究生招生考試、復試及錄取等工作(具體見當年相應文件)。
第八條 考生體檢執行《北京航空航天大學招收學歷研究生體檢工作標準》(校研函字〔2016〕11號)文件要求。
第九條 新生入學后,按照國家和學校有關規定進行入學資格復查。復查不合格的學生,依據有關規定處理。
第四章 附則
第十條 北京航空航天大學碩士研究生學制、學習方式、招生計劃、學費標準、獎助等詳細信息見北京航空航天大學研究生招生信息網公布的當年招生簡章、專業目錄及相關文件。
第十一條 本章程由北京航空航天大學研究生招生工作領導小組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