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理工程師注冊管理規定》第八條指出:對申請變更注冊、延續注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5日內審查完畢,并將申請材料和初審意見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自收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上報材料之日起,應當在10日內審批完畢并作出書面決定。
監理工程師延續注冊應當在注冊有效期滿30日前申請延續注冊,延續注冊有效期為3年。
監理工程師延續注冊材料:
【一】申請人延續注冊申請表;
【二】申請人與聘用單位簽訂的聘用勞動合同復印件;
【三】申請人注冊有效期內達到繼續教育要求的證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