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發展改革委關于印發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工程總承包管理辦法的通知【建市規〔2019〕12號】》,自2020年3月1日起,監理工程師可以擔任項目經理,單需要注意的是,只能擔任EPC、DB等模式的總承包項目。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發展改革委關于印發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工程總承包管理辦法的通知(建市規〔2019〕12號)》第二十條:
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取得相應工程建設類注冊執業資格,包括注冊建筑師、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注冊建造師或者注冊監理工程師等;未實施注冊執業資格的,取得高級專業技術職稱;
(二)擔任過與擬建項目相類似的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設計項目負責人、施工項目負責人或者項目總監理工程師;
(三)熟悉工程技術和工程總承包項目管理知識以及相關法律法規、標準規范;
(四)具有較強的組織協調能力和良好的職業道德。
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不得同時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工程項目擔任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施工項目負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