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監理工程師管理規定》第十六條指出:被注銷注冊者或者不予注冊者,在重新具備初始注冊條件,并符合繼續教育要求后,可以重新申請注冊。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監理工程師注銷分為注銷證書和注銷注冊兩種情況:
注銷注冊:若只是注銷注冊,那么只要重新具備注冊條件就可以重新注冊。
注銷證書:若注銷的是證書,那么監理工程師證書作廢,需要重新參加考試取得監理工程師證書后,方可注冊。
監理工程師重新注冊:
取得資格證書的人員申請注冊,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初審,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審批。
取得資格證書并受聘于一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招標代理、造價咨詢等單位的人員,應當通過聘用單位向單位工商注冊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提出注冊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受理后提出初審意見,并將初審意見和全部申報材料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審批;符合條件的,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核發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