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理工程師職業資格制度規定》第十三條指出:對監理工程師職業資格實行執業注冊管理制度。取得監理工程師職業資格證書且從事工程監理及相關業務活動的人員,經注冊方可以監理工程師名義執業。
監理工程師執業范圍:
注冊監理工程師可以從事工程監理、工程經濟與技術咨詢、工程招標與采購咨詢、工程項目管理服務以及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的其他業務。
監理工程師執業相關規定:
1、監理工程師依據職責開展工作,在本人執業活動中形成的工程監理文件上簽章,并承擔相應責任。監理工程師的具體執業范圍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水利部按照職責另行制定。
2、監理工程師未執行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實施監理,造成質量安全事故的,依據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取得監理工程師注冊證書的人員,應當按照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的有關規定接受繼續教育,更新專業知識,提高業務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