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備監理工程師與監理工程師在工作范圍、考試內容方面都有區別,且設備監理工程師與監理工程師的發證單位也不同,設備監理工程師考試成績有效期為兩年,監理工程師考試成績有效期為四年。
設備監理工程師與監理工程師區別:
1.工作范圍:
設備監理工程師的工程質量監督權利只是限定施工階段中的監督權利,而所采取的方式是宏觀的抽查認證和階段性檢查;
監理工程師工作過程中所規定的工作范圍伸縮性很大,它會因業主所委托的范圍大小而發生改變,它包括整個項目的報考控制、目標規范、合同管理、信息管理、組織協調等活動。
2.考試科目:
設備監理工程師:《設備工作監理基礎及相關知識》、《設備監理合同管理》、《質量、投資、進度控制》、《設備監理綜合實務與案例分析》4個科目。
監理工程師:《建設工程合同管理》、《建設工程目標控制》、《建設工程監理基本理論與相關法規》、《建設工程監理案例分析》。
3.發證單位:
注冊設備監理工程師考試合格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部門頒發人事部統一印制、人事部和質檢總局用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設備監理師執業資格證書》;注冊監理工程師是由建設部、人事部統一命題和頒發執業資格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