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報安徽2022年高級經濟師評審,要求具備學術成果條件,具體如下:
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作為主要編著者,公開出版經濟類著作1部。
2.獨撰或以第一作者在專業刊物(CN或ISSN刊物)發表與申報專業相一致的經濟相關論文2篇。
3.獨撰或以第一作者在省級以上學術期刊、報紙理論版上發表經濟類學術論文、調研報告1篇, 并在市(廳)級以上學術期刊、報紙理論版上發表經濟類學術論文、調研報告2篇;圍繞解決重大經濟問題撰寫有較高水平的專項調研報告、經濟分析報告、重大項目立項研究報告等2篇;作為主要完成人撰寫市(廳)級以上重大技術改造評估報告、基礎建設項目經濟評估報告、政策實施評估報告等2篇。
附則:
第十一條符合本標準條件者,可通過所在單位申報,所在單位負責初審,初審合格者由各級人事部門復審并逐級上報,以市、廳(局)為單位匯總造冊并開具委托評審函,統一報省經濟系列高級職稱評審委員會辦事機構組織評審。省屬企事業單位可直接匯總報送。
第十二條申報人的業績成果和學術成果須為現任職資格期間取得,且與申報專業相近相關。
第十三條實施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的企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在申報高一級專業技術資格時,須被聘任相應專業技術職務,并任滿一個基本任職年限。
第十四條申報人任現職期間,年度考核為合格以上等次的累計次數不少于申報職稱等級要求的基本任職年限。
第十五條在援派或從事鄉村振興期間參加職稱評審的,可以選擇在派出地或受援地參加職稱評審,重點評價履職盡責情況,注重考察工作業績、實際貢獻和工作成果,對繼續教育學分不作要求,對學術成果不作硬性要求,工作總結、技術推廣成果、調研報告可替代學術成果條件。援派、扶貧或鄉村振興期為3年的,期滿后可提前一年申報高一級別職稱。
第十六條年度考核不確定等次或不合格者,當年不得申報且任期順延;受黨紀、政務處分影響期未滿的,不得申報。申報人通過提供虛假材料、剽竊他人作品、學術成果,或通過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職稱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予以撤銷,提請有關部門按照相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理,且3年內不得再申報職稱。
第十七條本標準條件下若干問題的說明:
(一)涉及年限按周年計算。
(二)所稱“以上”“以下”,均含本級或本數量,如“合格以上”含合格,“2年以上”含2年。
(三)所稱“學歷”“學位”,指國家教育行政部門等主管部門認可的學歷學位。
(四)所稱“主持”,指企事業單位負責人;項目課題中領導項目團隊開展工作,在項目課題工作中起到主導和帶頭作用,對項目課題負總責。所稱“骨干”,指具體承擔項目課題的調研、立項、項目實施、綜合研究報告編寫等工作的負責人;或具體從事生產管理、經營管理等某一方面工作的負責人。所稱“主要完成人”,指國家級項目完成人中的前8人,省級項目完成人中的前5人,市廳級項目完成人中的前3人。
(五)著作:指取得ISBN統一書號,公開出版發行的專業學術專著或譯著,屬作者創造性思維的學術著作。其學術水平(價值)由評委會專家公正、公平、全面地評定。凡文章匯編、資料手冊、一般編譯著作、普通教材、普通工具書等不能視為著作。
(六)管理創新、技術創新:包含產品創新、技術創新、模式創新、管理創新、制度創新等。
(七)高級經濟師“業績條件”中所稱“較高的經濟效益”,指年銷售收入超過1億元的企業年創利稅300萬元以上,其他企業年創利稅50萬元以上。所稱“顯著的經濟效益”,指年銷售收入超過1億元的企業年創利稅500萬元以上,其他企業年創利稅100萬元以上。
(八)正高級經濟師“業績條件”中所稱“較高的經濟效益”,指年銷售收入超過3億元的企業年創利稅1500萬元以上,其他企業年創利稅600萬元以上。所稱“顯著的經濟效益”,指年銷售收入超過3億元的企業年創利稅3000萬元以上,其他企業年創利稅1000萬元以上。
(九)本條件所稱“市”指省轄設區的市,不含縣級市。所稱“基層一線”,指縣以下(不含縣城)。
(十)凡提交的獲獎成果須同時附上相應證明材料。
(十一)本條件所指水平,若無有效證明材料,應由評委會專家評議和認定。
第十八條省市場監管局(知識產權局)根據專業特點,依據高級經濟師評審標準條件制定高級知識產權師評審標準條件,開展高級知識產權師專業技術資格評審。
第十九條本標準條件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經濟和信息化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本標準條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皖經信人教〔2017〕192號和皖經人事〔2006〕100號文件公布的正高級經濟師和高級經濟師資格評審標準條件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