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注冊建造師管理規定》,取得建造師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必須經過注冊登記,方可以建造師名義執業。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的機構為二級建造師執業資格的注冊管理機構。
二級建造師注冊共分為初始注冊、變更注冊、延續注冊、增項注冊、注銷注冊、不予注冊、撤銷注冊幾個類別。各分類詳情如下:
不予注冊
組織管理: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注意:被注銷注冊或者不予注冊的,在重新具備注冊條件后,可按《注冊建造師管理規定》第七條、第八條規定重新申請注冊。
申請表:二級建造師重新注冊申請表下載
不予注冊條件: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申請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單位注冊的;
【三】未達到注冊建造師繼續教育要求的;
【四】受到刑事處罰,刑事處罰尚未執行完畢的;
【五】因執業活動受到刑事處罰,自刑事處罰執行完畢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止不滿5年的;
【六】因前項規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處罰,自處罰決定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止不滿3年的;
【七】被吊銷注冊證書,自處罰決定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止不滿2年的;
【八】在申請注冊之日前3年內擔任項目經理期間,所負責項目發生過重大質量和安全事故的;
【九】申請人的聘用單位不符合注冊單位要求的;
【十】年齡超過65周歲的;
【十一】法律、法規規定不予注冊的其他情形。
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失效:
【一】聘用單位破產的;
【二】聘用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的;
【三】聘用單位被吊銷或者撤回資質證書的;
【四】已與聘用單位解除聘用合同關系的;
【五】注冊有效期滿且未延續注冊的;
【六】年齡超過65周歲的;
【七】死亡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八】其他導致注冊失效的情形。注:以當地相關部門所需資料為準。
法律責任:
違反《注冊建造師管理規定》【第三十五條】,未取得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擔任大中型建設工程項目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或者以注冊建造師的名義從事相關活動的,其所簽署的工程文件無效,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給予警告,責令停止違法活動,并可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