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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經濟師《經濟基礎》知識點:合同訂立
134、合同訂立
一、要約與承諾
二、締約過失責任
締約過失責任,發生在合同成立前,是指在合同訂立過程中,因一方當事人的過失給對方造成損失所應承擔的民事責任。
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1)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2)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3)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
【多選題】
關于要約邀請的說法,正確的有( )。
A.要約邀請的目的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
B.要約邀請能夠使相對人獲得承諾資格
C.要約邀請的內容必須具體明確,足以決定合同的主要條款
D.要約邀請須是向特定的主體發出的
E.寄送貨物價目表屬于要約邀請
【答案】AE
【解析】掌握要約與要約邀請的區別,能夠區分要約及要約邀請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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