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監理工程師工程建設工程合同管理講義

發表于:2022-02-09 13:11:12 分類:監理工程師網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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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約邀請

(1)要約邀請的概念

要約邀請又稱為要約引誘,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其目的在于邀請對方向自己發出要約。如寄送的價目表、拍賣公告、招標公告、商業廣告等為要約邀請。在工程建設中,工程招標即要約邀請,投標報價屬于要約,中標函則是承諾。要約邀請是當事人訂立合同的預備行為,它既不能因相對人的承諾而成立合同,也不能因自己作出某種承諾而約束要約人。

(2)要約與要約邀請的區別

根據要約與要約邀請的不同的目的和要求,兩者之間主要有以下區別:

① 要約是當事人自己主動愿意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而要約邀請則是當事人希望對方向自己提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②要約中含有當事人表示愿意接受要約約束的意旨,要約人將自己置于一旦對方承諾,合同即告成立的無可選擇的地位,而要約邀請則不含有當事人表示愿意承擔約束的意旨,要約邀請人希望將自己置于一種可以選擇是否接受對方要約的地位。

要約的撤回與撤銷

(1)要約的撤回

要約的撤回是指在要約發生法律效力之前,要約人取消要約的行為。根據要約的形式拘束力,任何一項要約都可以撤回,只要撤回的通知先于或者與要約同時到達受約人,都能產生撤回的法律效力。允許要約人撤回要約,是尊重要約人的意志和利益。由于撤回是在要約到達受約人之前作出的,所以此時要約并未生效,撤回要約也不會影響到受約人的利益。

(2)要約的撤銷

要約的撤銷是指在要約生效后,要約人取消要約,使其喪失法律效力的行為。

在要約到達后、受約人作出承諾之前,可能會因為各種原因如要約本身存在缺陷和錯誤、發生了不可抗力、外部環境發生變化等,會促使要約人撤銷其要約。允許撤銷要約是為了保護要約人的利益,減少不必要的損失和浪費。

但是,合同法中規定,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要約不得撤銷:

①要約中確定了承諾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 來源:考試大的美女編輯們

②受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并且已經為履行合同作了準備工作。

要約的消滅

(1)要約的消滅的概念

要約的消滅又稱為要約失效,即要約喪失了法律拘束力,不再對要約人和受約人產生約束。要約消滅后,受約人也喪失了其承諾的能力,即使向要約人發出承諾,合同也不能成立。

(2)要約消滅的條件

合同法規定,有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要約失效:

①受約人拒絕要約;

②要約人撤回或者撤銷要約;

③承諾期限屆滿,承諾人未作出承諾;

④承諾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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