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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仲裁裁決的效力、執行、撤銷與仲裁申請的撤回
1、仲裁裁決的效力: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2、當事人應當履行裁決,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受理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
合同爭議經仲裁后,當事人就同一爭議再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仲裁機構和人民法院不再受理。
3、仲裁裁決撤銷的6種情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的規定,當事人提出證據證明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消裁決:
(1)沒有仲裁協議的。
(2)裁決的事項不屬于仲裁協議的范圍或者仲裁委員會無權仲裁的。
(3)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
(4)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5)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6)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貪贓枉法裁決行為的。
當事人申請撤銷裁決的,應當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6個月內提出。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撤銷裁決之日起2個月內作出撤銷裁決或者駁回申請的裁定。
2、監理人終止合同和委托人終止合同的區別
委托人終止合同的條款有:
(1)監理人向委托人辦理完竣工驗收或工程移交手續,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經簽訂工程保修合同,監理人收到監理酬金尾款結清監理酬金后,監理合同即終止。
(2)當委托人發現監理人員不按監理合同履行監理職責,或與承包人串通給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損失的,委托人有權要求監理人更換監理人員,直到終止合同并要求監理人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或連帶賠償責任。
(3)當委托人認為監理人無正當理由而又未履行監理義務時,可向監理人發出指明其未履行義務的通知。若委托人發出通知后21日內沒有收到答復,可在第一個通知發出后35日內發出終止委托監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終止。監理人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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