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監理工程師培訓課件,報輔導機構可以針對性的進行學習。
委托監理合同當事人雙方的義務
1.委托人和監理人義務的劃分:委托人義務:外部關系協調 在更換委托人常駐工地代表時提前通知監理人 在合理的時間內就監理人以書面形式提交的要求做出書面決定 為監理人順利履行合同義,做好協助工作將監理人、監理機構主要成員、權限及時書面通知被監理人免費提供監理工作需要的資料 為監理人駐工地監理機構開展正常工作協助服務 監理人義務:認真勤奮地工作按合同約定派駐人員不得泄露與本工程、合同業務有關的保密資料 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設施完成工作后應歸還 不應接受委托監理合同約定以外的與監理工程有關的報酬不得參與委托人利益相沖突的任何活動 不得泄露申明的秘密 負責工程施工中有關各方的協調管理
2.委托人為監理人駐工地監理機構開展正常工作提供協助服務的內容
委托人為監理人駐工地監理機構開展正常工作提供協助
服務的內容 信息服務是指協助監理人獲取工程使用的原材料、構配件、機構設備等生產廠家名錄向監理人提供與本工程有關的協作單位、配合單位的名錄 物質服務是指免費向監理人提供合同專用條件約定的設備、設施、生活條件等 人員服務是指免費向監理人提供職員和服務人員
3.當涉及監理服務工作時,委托人所提供的職員只應接受[監理工程師]的指示。
4.委托人選定某一科研機構的實驗室負責對材料和工藝質量檢測試驗,該實驗室應接受[監理工程師]的指示完成相應的試驗工作。
5.如果雙方議定某些本應由委托人提供的設備由監理人自備,則應[給監理人合理的經濟補償],其計算方法通常為:補償金額=設施在工程使用時間占折舊年限的比例×設施原值+管理費。
6.當委托人和承包人發生爭議時,監理機構應根據自己的職能,以[獨立的身份]判斷,公正地進行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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