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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法規及相關知識新教材要點
知識點一 承攬合同的法律規定
(一)承攬合同具有的法律特征
1、承攬合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為標的;2、承攬人須以自己的設備、技術和勞動完成所承攬的工作;3、承攬人工作具有獨立性。
(二)承攬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
1、承攬人的義務:(1)按照合同約定完成承攬工作的義務;(2)材料檢驗的義務;(3)通知和保密的義務;(4)接受監督檢查和妥善保管工作成果等義務;(5)交付符合質量要求質量工作成果的義務。
2、定作人的義務:(1)按照約定提供材料和協助承攬人完成工作的義務;(2)支付報酬的義務: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外,定作人未向承攬人支付報酬或者材料費等價款的,承攬人對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權;(3)依法賠償損失的義務:定作人中途變更承攬工作的要求,造成承攬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承攬人發現定作人提供的圖紙或者技術要求不合理的,在通知定做人后,因定作人待遇答復等原因造成承攬人損失的,定作人應當賠償損失;(4)驗收工作成果的義務:承攬人發現定作人提供的圖紙或者技術要求不合理的,再通知定作人后,因定作人后,因定作人怠于答復等原因承攬人損失的,定作人應當賠償損失。
(三)承攬合同的解除
1、承攬人的法定解除權;2、定作人的法定解除權;3、定作人的法定任意解除權:定作人可以隨時解除承攬合同,造成承攬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知識點二 買賣合同的法律規定
(一)買賣合同的法律特征
在買賣合同中,取得標的物所有權的一方稱買受人,轉移標的物并取得價款的一方稱為出賣人。買賣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買賣合同是一種轉移財產所有權的合同;2、買賣合同是有償合;3、買賣合同是雙務合同;
4、買賣合同是諾成合同。
(二)買賣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
1、出賣人的主要義務:(1)按照合同約定交付標的物的義務:交付方式可以是現金交付;簡易交付;占有改定;指示交付;抑制交付;(2)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的義務 (3)瑕疵擔保義務 :包括權利瑕疵擔保義務和物的瑕疵擔保義務。
2、買受人的主要義務:(1)支付價款的義務:買受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數額、地點和時間支付價款;(2)受領標的物的義務:買受人應當按照約定接受買賣標的物及其有關權證和單證;(3)對表的物的進行檢驗和及時通知的義務:買受人應當在約定的檢驗期間內檢驗。
(三)標的物毀損滅失風險
標的物毀壞、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后由買受人承擔。出賣人將標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之后,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有買賣人承擔。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承擔的,不影響因出賣人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買受人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的權利。
(四)特殊買賣合同的規定
1、憑樣品買賣;2、試用買賣;3、招標投標買賣;4、拍賣;5、易貨買賣。
(五)孳息的歸屬和買賣合同的解除
標的物在交付之前產生的孳息,歸出賣人所有,交付之后所產生的孳息歸買受人所有。
因標的物的物主不符合約定而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從物。因標的物的從物不符合約定被解除,解除的效力不及于主物。
知識點三 借款合同的法律規定
(一)借款合同的法律特征
1、借款合同的標的物是貨幣;2、借款合同一般為要式合同;3、借款合同一般是有償合同(有息借款);4、借款合同一般為諾成合同。
(二)借款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
1、貸款人的義務:(1)提供借款的義務;(2)不得預扣利息的義務。
2、借款人的義務:(1)提供擔保的義務;(2)提供真實情況的義務;(3)按照約定收取借款的義務;(4)按照約定用途使用借款的義務;(5)按期歸還本金和利息的義務;
(三)借款合同的其他規定
1、借款人可以在還款期限屆滿之前向貸款人申請展期(貸款人同意的,可以展期);2、辦理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貸款的利率,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貸款利率的上下線確定;3、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于銀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劇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具體掌握,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4 倍(包含利率本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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