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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級建造師工程法規知識點解析:建設工程驗收
【建設工程驗收】
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質量不符合約定為由主張權利的,不予支持。承包人應當在工程合理使用壽命內對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質量承擔民事責任。
未組織竣工驗收,或驗收不合格擅自使用,或對不合格工程驗收為合格的處理:
1)責令改正。
2)處工程合同價款2%~4%的罰款。
3)造成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
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完成建設工程設計和合同約定的各項內容;
2)有完整的技術檔案和施工管理資料;
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進場試驗報告;
4)有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分別簽署的質量合格文件;
5)有施工單位簽署的工程保修書。
竣工日期的爭議:竣工日期的確定:
1)合同約定竣工日期。
2)實際竣工日期。如實際竣工日期超過約定竣工日期,承包人應承擔違約責任。如實際竣工日期先于約定竣工日期,承包商可以根據約定獲得獎勵。
工程竣工驗收通過,承包人送交竣工驗收報告的日期為實際竣工日期。工程按發包人要求修改后通過竣工驗收的,承包人修改后提請發包人驗收的日期為實際竣工日期。
1.由于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對工程質量是否符合合同約定產生爭議而導致對竣工日期的爭議:
質量有爭議的需權威部門來鑒定。鑒定結果是合格的,應以提交竣工驗收報告之日為實際竣工日期。
2.由于發包人拖延驗收而產生的對實際竣工日期的爭議:
發包人收到竣工驗收報告后28天內組織有關單位驗收,并在驗后14天內給予認可或提出修改意見。
承包人已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發包人拖延驗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驗收報告之日為竣工日期。
3.由于發包人擅自使用工程而產生的對實際竣工驗收日期的爭議:
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轉移占有建設工程之日為竣工日期。
工程量變化導致價格糾紛:成本包括固定成本和可變成本,產量增加時,單位產量上攤銷的固定成本會減少,單位可變成本不變,總成本減少。工程量增加,建設單位會要求減少單價,工程量減少,施工單位會要求增加單價。
工程質量標準變化導致價格糾紛:工程質量標準的多樣性,導致可能產生糾紛。當事人之間有約定的,從其約定。當事人之間無約定的,參照簽訂合同時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布的計價方法或計價標準結算工程款。
工程質量驗收不合格導致的糾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的,處理如下:
1)修復后的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發包人請求承包人承擔修復費用的,應予以支持。
2)修復后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承包人請求支付工程價款的,不予支持。
(3)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損失發包人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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