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二級建造師輔導班

發表于:2022-03-10 18:46:01 分類:二級建造師網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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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級建造師法規2Z 建設工程擔保制度知識要點

2Z70 建設工程擔保制度

2Z71 擔保與擔保合同的規定

1、擔保方式: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和定金。

2、反擔保--第三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的擔保。

3、擔保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

4、抵押和質押的擔保人可以是債務人也可以是第三人;留置和定金的擔保人只能是債務人。

2Z72 保證

一、保證的基本規定

(一)保證合同--保證人與債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保證合同。

(二)保證方式

(1)一般保證;

(2)連帶責任保證。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三)保證人的資格條件

《擔保法》也規定了下列單位不可以作保證人:

1、國家機關不得為保證人,但經國務院批準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除外。(相對禁止)

2、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為保證人。(絕對禁止)

3、企業法人分支機構(相對禁止)、職能部門(絕對禁止)不得為保證人。企業法人分支機構有法人書面授權的,可以在授權范圍內提供保證。

(四)保證責任

證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五)保證期間--6個月

(六)保證期間內的合同變更

1、保證期間,債權人依法將主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保證人在原保證擔保的范圍內繼續承擔保證責任。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2、保證期間,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債務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保證人對未經其同意轉讓的債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3、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變更主合同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二、建設工程施工常用的保證種類

1、施工投標保證金;

2、施工合同履約保證金;

3、工程款支付擔保;

4、預付款擔保

2Z73 抵押、質權、留置權、定金的規定

一、抵押權

(一)抵押的法律概念

(二)抵押物

1、不得抵押的財產:

(1)土地所有權;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但法律規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3)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

(4)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有爭議的財產;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

2、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的: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

(2)建設用地使用權;

(3)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

(4)正在建造的建筑物。

3、抵押權自合同生效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的:

(1)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

(2)交通運輸工具;

(3)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

(三)效力

抵押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抵押權的費用。

(四)抵押權的實現

債務履行期屆滿抵押權人未受清償的,可以與抵押人協議以抵押物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物所得的價款受償;協議不成的,抵押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抵押物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后,其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同一財產向兩個以上債權人抵押的,拍賣、變賣抵押物所得的價款按照以下規定清償:

(1)抵押合同以登記生效的,按抵押物登記的先后順序清償;順序相同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

(2)抵押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的,如果抵押物未登記的,按照合同生效的先后順序清償,順序相同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抵押物已登記的先于未登記的受償。

二、質押

(一)質押的法律概念

(二)質押擔保的分類--分為動產質押和權利質押。

可以質押的權利包括:

(1)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

(2)依法可以轉讓的股份、股票;

(3)依法可以轉讓的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

(4)依法可以質押的其他權利。

三、留置

(一)留置的法律概念

(二)因保管合同、運輸合同、加工承攬合同發生的債權,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留置權。

(三)留置權人有妥善保管留置物的義務。

四、定金

(一)定金罰則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二)定金應當以書面形式約定。

(三)定金合同從實際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四)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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