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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級建造師施工管理2Z 合同價款調整考點與練習題
2Z33 合同價款調整
一、合同價款應當調整的事項及調整程序
1.合同價款應當調整的事項
發生以下事項,發承包雙方應當按照合同約定調整合同價款:
(1)法律法規變化;
(2)工程變更;
(3)項目特征描述不符;
(4)工程量清單缺項;
(5)工程量偏差;
(6)計日工;
(7)現場簽證;
(8)物價變化;
(9)暫估價;
(10)不可抗力;
(11)提前竣工(趕工補償);
(12)誤期賠償;
(13)施工索賠;
(14)暫列金額;
(15)發承包雙方約定的其他調整事項。
2.合同價款調整的程序
(1)出現合同價款調增事項(不含工程量偏差、計日工、現場簽證、施工索賠)后的14天內,承包人應向發包人提交合同價款調增報告并附上相關資料,若承包人在14天內未提交合同價款調增報告的,視為承包人對該事項不存在調整價款請求。
(2)出現合同價款調減事項(不含工程量偏差、施工索賠)后的14天內,發包人應向承包人提交合同價款調減報告并附相關資料,若發包人在14天內未提交合同價款調減報告的,視為發包人對該事項不存在調整價款請求。
例題.在施工期間發生合同價款調增事項,承包人應在該事項發生后的( )天內,向發包人提交合同價款調增報告及相關資料,否則視為承包人對該事項不存在調整價款要求。
A.7
B.14
C.21
D.28
【答案】B
(3)發(承)包人應在收到承(發)包人合同價款調增(減)報告及相關資料之日起14天內對其核實。
(4)如發包人與承包人對合同價款調整的不同意見不能達成一致的,只要不實質影響發承包雙方
履約的,雙方應繼續履行合同義務,直到其按照合同約定的爭議解決方式得到處理。
(5)經發承包雙方確認調整的合同價款,作為追加(減)合同價款,應與工程進度款或結算款同期支付。
二、法律法規變化
(1)招標工程以投標截止日前28天,非招標工程以合同簽訂前28天為基準日,其后國家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發生變化引起工程造價增減變化的,發承包雙方應當按照省級或行業建設主管部門或其授權的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據此發布的規定調整合同價款。
(2)因承包人原因導致工期延誤,且上述規定的調整時間在合同工程原定竣工時間之后,合同價款調增的不予調整,合同價款調減的予以調整。
例題.某工程施工期間,因承包人原因導致工期延誤,且在延誤期內國家相關政策發生變化,由此引起的合同價款調整,應該( )。
A.調增的和調減的均予以調整
B.調增的和調減的均不予調整
C.調增的不予調整,調減的予以調整
D.調增的予以調整,調減的不予調整
【答案】C
三、項目特征描述不符
(2)承包人應按照發包人提供的設計圖紙實施合同工程,若在合同履行期間,出現設計圖紙(含設計變更)與招標工程量清單任一項目的特征描述不符,且該變化引起該項目的工程造價增減變化的,應按照實際施工的項目特征按規范相關條款的規定重新確定相應工程量清單項目的綜合單價,調整合同價款。
四、工程量清單缺項
(1)合同履行期間,由于招標工程量清單中缺項,新增分部分項工程清單項目的,應按照變更價款確定方法確定單價,調整合同價款。
(2)新增分部分項工程清單項目后,引起措施項目發生變化的,應按照計價規范的規定,在承包人提交的實施方案被發包人批準后,調整合同價款。
(3)由于招標工程量清單中措施項目缺項,承包人應將新增措施項目實施方案提交發包人批準后,按照計價規范的規定調整合同價款。
五、工程量偏差
(1)對于任一招標工程量清單項目,如果工程量偏差和工程變更等原因導致工程量偏差超過15%,調整的原則為:當工程量增加15%以上時,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綜合單價應予調低;當工程量減少15%以上時,減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綜合單價應予調高。
(2)如果工程量出現變化,且該變化引起相關措施項目相應發生變化,如按系數或單一總價方式計價的,工程量增加的措施項目費調增,工程量減少的措施項目費調減。
例題:在合同工程履行期間,因不可抗力事件導致的合同價款和工期調整,下列說法正確的有( )。P81
A.工程修復費用由承包人承擔
B.承包人的施工機械設備損壞由發包人承擔
C.工程本身損害由發包人承擔
D.發包人要求趕工的,趕工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E.不可抗力解除后復工的,若不能按期竣工,應合理延長工期
【答案】C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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