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級建造馮婧沖刺

發表于:2022-03-09 14:35:10 分類:二級建造師網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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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考試工程法規2Z掌握可變更、可撤銷合同考點

2Z33掌握可變更、可撤銷合同(二建考試工程法規可撤銷合同相關考點)

一、可變更、可撤銷合同的概念(二建考試工程法規可撤銷合同相關考點)

可變更、可撤銷合同,是指合同當事人訂立的合同欠缺生效條件時,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自己的意思,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作出裁定,從而使合同的內容變更或者使合同的效力歸于消滅的合同。(二建考試工程法規可撤銷合同相關考點)

二、可變更、可撤銷合同的原因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

重大誤解的構成條件如下:

1、表意人因為誤解作出了意思表示

2、表意人的誤解是重大的

3、誤解是由表意人自己的過失造成的

4、誤解不應是表意人故意發生的

(二)顯失公平

1、合同在訂立時就顯失公平。

2、合同的內容在客觀上利益嚴重失衡。

3、受有過高利益的當事人在主觀上具有利用對方的故意。

(三)因欺詐脅迫而訂立的合同

因欺詐、脅迫而訂立的合同應區分為兩類:一類是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而損害國家利益的,應作為無效合同對待;另一類是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但未損害國家利益的,應作為可變更、可撤銷合同處理,即被欺詐人、被脅迫人有權將合同變更或撤銷。

(四)乘人之危而訂立的合同

三、撤銷權的行使

(一)行使撤銷權的主體

如果出現上述可變更、可撤銷合同,撤銷權由重大誤解的誤解人、顯失公平的受害人、被欺詐方、被脅迫方、乘人之危的受害方行使。只有這些合同當事人才有權行使合同撤銷權,對方當事人不享有撤銷權。

(二)撤銷權的救濟

一旦合同是可撤銷的,則撤銷權人可以申請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撤銷合同,也可以申請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合同,當然,還可以不行使撤銷權繼續認可該合同的權利。如果撤銷權人請求變更的,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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