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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考試工程法規2Z掌握可變更、可撤銷合同考點
2Z33掌握可變更、可撤銷合同(二建考試工程法規可撤銷合同相關考點)
一、可變更、可撤銷合同的概念(二建考試工程法規可撤銷合同相關考點)
可變更、可撤銷合同,是指合同當事人訂立的合同欠缺生效條件時,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自己的意思,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作出裁定,從而使合同的內容變更或者使合同的效力歸于消滅的合同。(二建考試工程法規可撤銷合同相關考點)
二、可變更、可撤銷合同的原因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
重大誤解的構成條件如下:
1、表意人因為誤解作出了意思表示
2、表意人的誤解是重大的
3、誤解是由表意人自己的過失造成的
4、誤解不應是表意人故意發生的
(二)顯失公平
1、合同在訂立時就顯失公平。
2、合同的內容在客觀上利益嚴重失衡。
3、受有過高利益的當事人在主觀上具有利用對方的故意。
(三)因欺詐脅迫而訂立的合同
因欺詐、脅迫而訂立的合同應區分為兩類:一類是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而損害國家利益的,應作為無效合同對待;另一類是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但未損害國家利益的,應作為可變更、可撤銷合同處理,即被欺詐人、被脅迫人有權將合同變更或撤銷。
(四)乘人之危而訂立的合同
三、撤銷權的行使
(一)行使撤銷權的主體
如果出現上述可變更、可撤銷合同,撤銷權由重大誤解的誤解人、顯失公平的受害人、被欺詐方、被脅迫方、乘人之危的受害方行使。只有這些合同當事人才有權行使合同撤銷權,對方當事人不享有撤銷權。
(二)撤銷權的救濟
一旦合同是可撤銷的,則撤銷權人可以申請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撤銷合同,也可以申請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合同,當然,還可以不行使撤銷權繼續認可該合同的權利。如果撤銷權人請求變更的,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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