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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級建造師《水利水電》知識點講解:2F發包人與承包人的義務和責任
2F50 水利水電工程施工合同管理
2F52 發包人與承包人的義務和責任
一、發包人的義務
發出開工通知、提供施工場地、協助承包人辦理證件和批件、組織設計交底、支付合同價款、組織法人驗收。
監理人應在開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發出開工通知。
監理人在發出開工通知前應獲得發包人同意。
發包人應在合同雙方簽訂合同協議書后的14天內提交范圍內施工場地,并保證資料的真實、準確、完整。
發包人應協助承包人辦理法律規定的有關施工證件和批件。
發包人應根據合同進度計劃,組織設計單位向承包人進行設計交底。
發包人提供材料和工程設備時應注意:
發包人應在材料和工程設備到貨7天前通知承包人,到貨后共同進行驗收;
由承包人負責接收、卸貨、運輸和保管;
提前交貨的,承包人不得拒絕;
承發包人提出交貨變更條件的,造成對方費用增加的,有責任方承擔。
二、監理人在合同中的作用
1.監理人的職責和權力
(1)監理人角色
施工現場實施合同管理的執行者。不是合同的第三方。
(2)監理人權力來源
監理人的權力范圍在專用合同條款中明確。
(3)緊急事件的處置權
存在危及生命、工程或毗鄰財產等安全的緊急事項時,監理人可以指示消除或減少這種危險,承包人也應立即遵照執行。
(4)監理人履行權力的限制
監理人發出的任何指示應視為已得到發包人的批準,但監理人無權免除或變更合同約定的發包人和承包人的權利、義務和責任。
(5)監理人的檢查和檢驗
2.監理人的指示
監理人的指示應蓋章簽字。
監理臨時書面指示,承包人24小時發出確認函。
承包人只從總監理工程師或其授權的監理人員處取得指示?!?/p>
監理人未能按合同約定發出指示、指示延誤或指示錯誤而導致承包人費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誤的,由發包人承擔賠償責任。
3.監理人的商定或確定權
合同約定總監理工程師對變更、價格調整、不可抗力、索賠等事項進行商定或確定時,總監理工程師應與合同當事人協商,盡量達成一致。
監理人的商定和確定不是強制的,也不是最終的決定。
合同爭議的處理方法有:★
①友好協商解決;②提請爭議評審組評審;
③仲裁;④訴訟。
三、承包人義務
遵守法律;依法納稅;完成各項承包工作;對施工作業和施工方法的完備性負責;保證工程施工和人員的安全;負責施工場地及其周邊環境與生態的保護工作;避免施工對公眾與他人的利益造成損害;為他人提供方便;工程的維護和照管;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其他義務和責任。
四、履約擔?!?/p>
承包人應按招標文件的要求,在中標前提交履約擔保,金額不超過簽約合同價的10%,履約擔保在發包人頒發合同工程完工證書前一直有效。發包人應在合同工程完工證書頒發后28天內將履約擔保退還給承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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