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初級會計培訓

發表于:2021-12-09 11:35:20 分類:初級會計職稱培訓

江蘇初級會計培訓,初級會計難度不高,但是每年通過率很低。

初級會計職稱知識點《經濟法基礎》:訴訟管轄

初級會計職稱備考已經開始。為了幫助大家更好的學習初級會計職稱,網校為大家分享了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相關知識點,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訴訟管轄(三星)級別管轄、地域管轄

1.級別管轄大多數民事案件均歸基層法院管轄

2.地域管轄

(1)一般地域管轄(普通管轄)按當事人所在地與法院轄區的隸屬關系

實行原告就被告原則(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住國外、找不到人、被關押原告住所地

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經常居住地

(2)特殊地域管轄(特別管轄)以訴訟標的所在地、法律事實所在地特別管轄不排除一般管轄,皆可由被告住所人民法院管轄

A.合同糾紛合同履行地(可以協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

B.保險合同糾紛保險標的物所在地

C.票據糾紛票據支付地

D.公司設立、確認股東資格、分配利潤、解散等糾紛公司住所地

E.運輸合同糾紛運輸始發地、目的地

F.侵權行為侵權行為地(包括侵權行為實施地、侵權結果發生地)

G.交通事故請求損害賠償事故發生地或者車輛、船舶最先到達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

(3)專屬管轄

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4)共同管轄(選擇管轄)立案在先原則

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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