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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基礎》高頻考點及試題回顧:票據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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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頻考點:票據權利
1.票據權利的分類
2.票據權利的取得
(1)票據的取得,必須給付對價。如果是因為稅收、繼承、贈與可以依法無償取得票據的,則不受給付對價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據權利不得優于其前手的權利。
(2)不享有票據權利的情形:①因欺詐、偷盜、脅迫、惡意或重大過失而取得票據的,不得享有票據權利;②持票人因重大過失取得不符合《票據法》規定的票據的,也不得享有票據權利。
3.票據權利喪失補救
票據喪失后,可以采取掛失止付、公示催告、普通訴訟三種形式進行補救。
(1)已承兌的商業匯票、支票、填明“現金”字樣和代理付款人的銀行匯票以及填明“現金”字樣的銀行本票喪失,可由失票人通知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掛失止付。
(2)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掛失止付通知書之日起12日內沒有收到法院的止付通知書的,自第13日起,不再承擔止付責任,持票人提示付款即依法向持票人付款。
(3)公示催告的期間,國內票據自公告發布之日起60日,涉外票據可根據具體情況適當延長,但最長不得超過90日。
試題回顧:多選題
(·多選題)根據《票據法》的規定,票據持有人有下列(?。┣樾危坏孟碛衅睋嗬?。
A.以欺詐、偷盜、脅迫等手段取得票據的
B.明知前手欺詐、偷盜、脅迫等手段取得票據而出于惡意取得票據的
C.因重大過失取得不符合《票據法》規定的票據
D.自合法取得票據的前手處因贈與取得票據的
查看答案解析【答案】ABC【解析】取得票據不享有票據權利的情形:(1)以欺詐、偷盜或者脅迫等手段取得票據的,或者明知有上述情形,出于惡意取得票據的;(2)持票人因重大過失取得不符合《票據法》規定的票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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