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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級職稱考試知識點《經濟法基礎》:訴訟、申訴和上訴
訴訟是指司法機關和案件的當事人,在其他訴訟參與人的配合下,為處理案件所進行的全部活動。民事、行政訴訟有三個基本階段,即起訴、審判、執行。刑事訴訟還包括偵查。在訴訟過程中,司法機關處于主導地位,當事人則基于訴訟法所確定的權利和義務,在司法機關的主持下進行活動。
申訴是當事人在案件的訴訟程序已經結束,法院的裁判已經生效并執行后的請求,不意味著審判監督程序的開始,不必然引起再審程序,也不能停止原判決的執行。申訴只有在符合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某種情形下,才會引起再審程序,法院才應當重新審判。
上訴是在法院審判過程中,上訴人針對一審法院尚未生效的裁決,在法定期限內進行的訴訟活動,不論理由如何,必然引起二審的審判,所以,上訴可以阻止判決生效,使第二審程序開始。
以上概念的區別主要有三點:
(1)針對對象不同。上訴針對的是對一審的判決不服,在規定的上訴時間內進行的;而申訴針對的是生效的判決等。
(2)時間上不同。對一審法院的判決上訴須在規定的15天之內進行;裁定是在規定的10天之內上訴的;申訴的時間則是從判決等生效之日起2年之內。
(3)上訴和申訴所需具備的條件也不同。只要對一審判決不服就可以提起上訴;而申訴就必須具備:判決所依據的事實不清楚、證據不充分、審理的程序違法,甚至是法官有行賄、受賄、徇私舞弊行為等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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