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初級會計培訓

發表于:2021-12-06 10:14:44 分類:初級會計職稱培訓

海南初級會計培訓,正保會計網校初級都是專業老師講課,經驗豐富。

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復習:勞動合同約定條款

初級會計職稱考試《經濟法基礎》第二章勞動合同法律制度

 知識點:勞動合同約定條款(共3項)

除勞動合同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但約定事項不能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否則該約定無效。

勞動合同約定條款包括3項:試用期、服務期、保密和競業限制(一)試用期

試用期是指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相互了解,確定對方是否符合自己的招聘條件或求職條件而約定的考察期。

【提示】試用期屬于勞動合同的約定條款,雙方可以約定,也可以不約定試用期。

1.試用期期限的強制性規定

(1)試用期期限:最短1個月、最長6個月

2.試用期工資的強制性規定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即試用期滿后的工資)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解釋】勞動合同約定工資,是指該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訂立的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勞動者試用期滿后的工資。

3.試用期內勞動合同的解除

(1)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①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②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③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④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⑤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⑥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⑦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⑧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2)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服務期

1.服務期的含義

服務期是指勞動者因享受用人單位給予的特殊待遇而作出的勞動履行期限承諾。

【要點1】服務期沒有統一的時間限定。

【要點2】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要點3】服務期與勞動合同一般期限在時間長度上不一致,前者一般長于后者;勞動合同期滿,但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服務期尚未到期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服務期滿;雙方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2.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的違約責任

(1)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

(2)如果用人單位沒有對勞動者培訓出資,則無權要求勞動者按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同時,即使用人單位單方面聲稱已出資,但不能提供相應的支付憑證,則因其缺乏證據,也不能要求勞動者承擔違約責任。

【提示】服務期滿解除勞動關系,即使有培訓費,用人單位也無權要求支付。

(3)違約金只有勞動者在服務期內提出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時,用人單位才可以要求其支付。

3.為防止可能出現的規避賠償責任,如果勞動者因下列違紀等重大過錯行為而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用人單位仍有權要求其支付違約金:

①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②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③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④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⑤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4.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不屬于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情形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了服務期,勞動者依照下述情形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不屬于違反服務期的約定,用人單位不得要求勞動者支付違約金:

①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②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③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④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⑤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⑥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⑦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三)保守商業秘密和競業限制

1.競業限制中的雙方權責: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補償金的數額由雙方約定,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2.競業限制條款適用范圍:限定為負有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義務的勞動者,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

3.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2年。

【例題判斷題】用人單位因王某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在服務期內解除勞動關系,則用人單位無權要求王某支付違約金。( )

【正確答案】錯

【答案解析】條款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用人單位仍有權要求其支付違約金。

以上就是關于海南初級會計培訓的詳細介紹,更多與初級會計職稱培訓有關的內容,請繼續關注數豆子。

日韩成a人片在线观看日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