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初級職稱培訓

發表于:2021-11-11 11:30:55 分類:初級會計職稱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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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會《經濟法》預習考點:應納稅額的計算

給大家整理了《經濟法基礎》的第六章其他稅收法律制度——資源稅法律制度的高頻考點之應納稅額的計算。希望大家認真備考,順利上岸!更多經濟法考點請查看>>>預習考點第六章匯總

第六章 《其他稅收法律制度》

第九節 資源稅法律制度

考點二 應納稅額的計算

(一)稅率

1. 比例稅率:對列舉名稱的27種資源品目和未列舉名稱的其他金屬礦實行從價定率計征。

2. 定額稅率:對粘土、砂實行從量定額計征。

3. 按照從價計征為主、從量計征為輔的原則,由省級人民政府確定計征方式:未列舉名稱的其他非金屬礦產品。

(二)計稅公式和計稅依據

1. 從價定率計征

(1)計稅公式:

應納稅額=應稅產品的銷售額×適用的比例稅率

(2)銷售額的確定

① 一般原則

銷售額,是指納稅人銷售應稅產品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不包括收取的增值稅銷項稅額和運雜費用。

【提示】運雜費用是指應稅產品從坑口或洗選(加工)地到車站、碼頭或購買方指定地點的運輸費用、建設基金以及隨運銷而產生的裝卸、倉儲、港雜費用。

② 征稅對象為煤炭

將自采的原煤加工為洗選煤銷售的,以洗選煤銷售額乘以折算率作為應稅煤炭銷售額,計算繳納資源稅:應稅煤炭銷售額=洗選煤銷售額×折算率

【提示】洗選煤銷售額包括洗選副產品的銷售額,但不包括洗選煤從洗選煤廠到車站、碼頭等的運輸費用。

③ 征稅對象為原礦,但銷售精礦以原礦為征稅對象的,納稅人銷售自采原礦加工的精礦,應將精礦銷售額折算為原礦銷售額繳納資源稅:原礦銷售額=精礦銷售額×折算率

④ 征稅對象為精礦,但銷售原礦以精礦為征稅對象的,納稅人銷售原礦時,應將原礦銷售額換算為精礦銷售額繳納資源稅。精礦銷售額=原礦銷售額×換算比

⑤ 核定銷售額納稅人申報的應稅產品銷售額明顯偏低并且無正當理由的、有視同銷售應稅產品行為而無銷售額的,除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外,按下列順序確定銷售額:

? 按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產品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 按其他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產品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 按組成計稅價格確定。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1 - 資源稅稅率)

2. 從量定額計征

(1) 計稅公式:

應納稅額=應稅產品的銷售數量×適用的定額稅率

(2)銷售數量的確定:

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銷售的,以實際銷售數量為銷售數量;

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自用的,以移送時的自用數量為銷售數量;

納稅人不能準確提供應稅產品銷售數量或者移送使用數量的,以應稅產品的產量或按主管稅務機關確定的折算比換算成的數量為計征資源稅的銷售數量;

納稅人將其開采的礦產品原礦自用于連續生產精礦產品,無法提供移送使用原礦數量的,可將其精礦按選礦比折算成原礦數量,以此作為銷售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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